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510號
KSDV,103,司拍,510,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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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玉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玉英於民國102年9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綮泰工程有限公司對聲 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9月16日,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
三、嗣案外人綮泰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 用4,9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年1月24日,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綮泰工程有限 公司尚有2,126,000元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切結書影本、本票影本、臺中地 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 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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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綮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