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50號
KSDV,103,司執消債更,150,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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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淑玲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與配偶育有二名子女,長子已成年休學中,債務人已無 扶養義務,長女(87年次)現就學中,於其民國107年3月成 年以前,債務人與配偶須共同負擔長女扶養費。次查,債務 人目前仍任職台灣瀚梭企業有限公司,其每月薪資依據薪資 單計算,加計年終獎金,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每月實際可 支配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9929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3年8月28日陳報狀暨附件 之薪資單、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第一階段每月清償4010元(107年3月長女成年前),第二階 段每月清償8010元(107年4月以後至72期滿)。經本院審酌 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中華郵政之保單解約 金共計約36854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 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 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個人每月生活支出約10986 元,核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係屬合理。
㈢而債務人陳報長女之扶養費每月5945元,本院認宜以5000 元為計算上限。
㈣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第一階段每月4010元(107年3月以前),第二階段每月 8010元(107年4月以後至72期滿)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 每月剩餘金額逾10分之9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



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501432 │19.28% │ 773 │ 1544 │




├──────────┼─────┼────┼─────┼─────┤
│玉山商業銀行 │ 245285 │ 9.43% │ 378 │ 755 │
├──────────┼─────┼────┼─────┼─────┤
│台中商業銀行 │ 127756 │ 4.91% │ 197 │ 393 │
├──────────┼─────┼────┼─────┼─────┤
│永豐商業銀行 │ 99580 │ 3.83% │ 154 │ 307 │
├──────────┼─────┼────┼─────┼─────┤
│台北富邦商銀行 │ 193653 │ 7.45% │ 299 │ 597 │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365396 │14.05% │ 563 │ 1125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319817 │12.30% │ 493 │ 985 │
├──────────┼─────┼────┼─────┼─────┤
│勞工保險局 │ 127787 │ 4.91% │ 197 │ 393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192834 │ 7.41% │ 297 │ 594 │
├──────────┼─────┼────┼─────┼─────┤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427504 │16.44% │ 659 │ 1317 │
├──────────┼─────┼────┼─────┼─────┤
│債權總額 │2,601,044 │清償總額│ 4,010 │ 8,010 │
├──────────┴─────┴────┴─────┴─────┤
│補充說明: │
│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7年3月。 │
│ 第二階段:自107年4月至72期還款期滿。 │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
│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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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瀚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