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577號
KSDV,103,司促,47577,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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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5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御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一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2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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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