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13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彭中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
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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