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9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少華於民國101 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1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09 年
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
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1月20日止累計84968 元正未給付,其中83422 元
為本金;1546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698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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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少華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83422 │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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