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800號
KSDV,103,司促,46800,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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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桂珠於民國93年04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408,271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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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