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桂珠於民國93年04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408,271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