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69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陳周阿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周阿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確切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本金高於總請求金額)。
二、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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