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曾黃養
曾子興
曾幼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原 告 曾子章
被 告 曾怡婷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
66,8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096 元,
原告前僅繳納96,832元,尚欠8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門牌
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之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同巷弄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
基地)起訴時之交易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4
2,679 元〈計算式:(138,232 元+147,126 元)×1/2 =142,
679 元〉,而系爭房屋建物層次面積為125.27平方公尺、附屬建
物面積為12.57 平方公尺,共計137.84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
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系爭房屋暨其基地
之市值約為19,666,873元(計算式:142,679 元×137.84平方公
尺=19,666,8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