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625號
KSDV,103,司促,46625,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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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6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潘珍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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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