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591號
KSDV,103,司促,46591,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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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奕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捌元
  ㈡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奕男於民國99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290000元整,於民國100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180000元整。
  1.其中新臺幣151358元整,自民國103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
   約金。
  2.其中新臺幣117587元整,自民國103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
   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8945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659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奕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51358│     │8月26日起  │      │點三四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奕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17587│     │8月26日起  │      │點九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奕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151358│     │8月26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林奕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117587│     │8月26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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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