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奕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捌元
㈡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奕男於民國99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290000元整,於民國100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180000元整。
1.其中新臺幣151358元整,自民國103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
約金。
2.其中新臺幣117587元整,自民國103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
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8945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659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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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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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奕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51358│ │8月26日起 │ │點三四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奕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17587│ │8月26日起 │ │點九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奕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151358│ │8月26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林奕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117587│ │8月26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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