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7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吳旺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柒拾叁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許淑煖於民國100年8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3年3
月6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案外人柯進義,案外人柯進義又於
民國103年3月12日過戶於債務人。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7年2月1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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