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508號
KSDV,103,司促,46508,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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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08號
債 權 人 太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銘
債 務 人 林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
  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
  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協議書所示,係約
  定分期給付,且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
  記載,則對於未到期部分,核屬將來之給付,依前揭說明,
  該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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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