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505號
KSDV,103,司促,46505,2014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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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05號
債 權 人 邵莉淪即東榮車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宇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如無法釋明,請
  具狀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楊宇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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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