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9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郭正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
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
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
拾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柒
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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