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453號
KSDV,103,司促,46453,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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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竣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竣宸於民國103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06年04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
  月17日止累計248,901元正未給付,其中238,915元為本金;
  8,702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645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竣宸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7%│
│  │238915│     │11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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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