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330號
KSDV,103,司促,46330,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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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3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侯張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①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②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③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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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