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2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巧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巧薇於92年01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1,023,63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
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628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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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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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巧薇 │自民國95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341666│ │月0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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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蔡巧薇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43895│ │0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蔡巧薇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8│
│ │162847│ │0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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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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