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163號
KSDV,103,司促,46163,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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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16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江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
 1、信用卡部分新台幣參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2、現金卡借貸部分玖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伍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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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