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16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江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
1、信用卡部分新台幣參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2、現金卡借貸部分玖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伍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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