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151號
KSDV,103,司促,46151,201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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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151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債 務 人 郭輝貴
債 務 人 連欣科技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本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輝貴連欣科技股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3 年6 月15日之依據。
二、債務人郭輝貴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連欣科技股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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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欣科技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