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9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碧月
債 務 人 笙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債 務 人 誠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柒仟貳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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