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709號
債 權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 務 人 杜孟修
債 務 人 杜孟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孟修、杜孟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杜孟修、杜孟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向所屬法院查詢杜朝輝之繼承人是否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
回覆函。
三、請提出債務人已合法收受歷次債權讓與通知之送達證明(如
存證信函及回執、已標註債務人之登報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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