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610號
KSDV,103,司促,45610,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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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610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債 務 人 陳立中(原名:陳泰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貳仟叁佰陸拾叁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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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