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566號
KSDV,103,司促,45566,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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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5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夏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
  一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
  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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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