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470號
KSDV,103,司促,45470,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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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4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王士豪即光越企業社
債 務 人 王秋玉
債 務 人 林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貳仟捌佰叁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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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