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250號
KSDV,103,司促,45250,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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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50號
債 權 人 蔡王閃
代 理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王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增利蔡淑津蔡仁耀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債務人慈濟財團之最新財團法人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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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