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50號
債 權 人 蔡王閃
代 理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王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增利、蔡淑津、蔡仁耀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債務人慈濟財團之最新財團法人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