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220號
KSDV,103,司促,45220,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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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2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趙士傑
債 務 人 鍾瑞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瑞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確切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與附表不一致)。
二、提出蓋有受任人印章之委任狀。
三、債務人鍾瑞霞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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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