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2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趙士傑
債 務 人 鍾瑞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瑞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確切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與附表不一致)。
二、提出蓋有受任人印章之委任狀。
三、債務人鍾瑞霞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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