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143號
KSDV,103,司促,45143,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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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43號
債 權 人 鵬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峰
債 務 人 盈加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先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參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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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加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