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029號
KSDV,103,司促,45029,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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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02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謝憲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憲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495元,專案補償款27160元,共
  計新臺幣41655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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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