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852號
KSDV,103,司促,44852,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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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52號
債 權 人 海軍西寧軍艦
法定代理人 劉岱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瀚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瀚元於債權人軍艦服役期間, 因受觀察、勒戒而停役退伍,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效, 致溢領103 年5 月份11天薪餉,計新臺幣25,560元,迄未繳 還,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云云。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 權利之爭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是民事訴訟,乃在解 決私人間私法上權利之爭執。至若要求國家行政機關為一定 公法上之行為者,則不屬民事訴訟之範疇(最高法院70年度 台上字第244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督促程序雖有非訟之性 質,惟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則其所欲行使之權利,自亦 以私法上之權利為限。
三、查軍人之薪餉係屬公法上之給付,而兩造間既因溢領薪餉發 生爭訟,自屬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非屬民事訴 訟之範疇,自無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督促程序之適用,從而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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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