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826號
KSDV,103,司促,44826,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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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2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蔡正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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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