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61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陳正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正欽於民國(下同)93年05月25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
貸款金額3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
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
(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
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陳正欽於93年05月25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
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
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
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現願縮減以15.5%
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
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6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4月02日及95年04月28日後即
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
臺幣79,114元正(其中18,456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另
60,658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現願縮減以15.5%計))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461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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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欽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18456 │ │4月0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正欽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 │
│ │60658 │ │4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欽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456 │ │5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正欽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60658 │ │5月30日起 │ │壹佰貳拾元之違│
│ │元 │ │ │ │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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