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573號
KSDV,103,司促,44573,2014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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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7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債 務 人 陳青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提出已對債務人陳青峯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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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