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7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債 務 人 陳青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青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陳青峯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
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陳青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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