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3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許清一
債 務 人 許清安
債 務 人 許清連
債 務 人 王許銀針
債 務 人 許銀專
債 務 人 許銀治
債 務 人 許銀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清麻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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