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530號
KSDV,103,司促,44530,201411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3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許清一
債 務 人 許清安
債 務 人 許清連
債 務 人 王許銀針
債 務 人 許銀專
債 務 人 許銀治
債 務 人 許銀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清麻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