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214號
KSDV,103,司促,44214,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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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214號
債 權 人 王三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盈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謝家奇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謝家奇請求之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所示,本件之債務人應係為長盈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謝家奇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
二、債務人長盈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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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盈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