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214號
債 權 人 王三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盈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謝家奇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謝家奇請求之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所示,本件之債務人應係為長盈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謝家奇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
二、債務人長盈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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