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史美華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沈宗英律師被 告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複 代理 人 師彥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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