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0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之百分之三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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