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9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亭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亭佑於088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9,434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9,608元整、消費款33,647元整、預借現金11
,48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499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127元整自103年10月0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
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
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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