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857號
KSDV,103,司促,43857,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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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8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曾博忠
債 務 人 曾尹晟(原名:曾玉林、曾俊霖)
債 務 人 曾姞娜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曾李雨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壹拾叁萬捌仟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
  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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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