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807號
KSDV,103,司促,43807,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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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8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祥明
債 務 人 蔡松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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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