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784號
KSDV,103,司促,43784,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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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84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到院(本件契約關係當事人僅為賓
  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張祐銨
  涉)。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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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