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77號
債 權 人 藍潘淑貞
債 務 人 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玉
債 務 人 張順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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