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675號
KSDV,103,司促,43675,2014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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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75號
債 權 人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政霖
債 務 人 原砌美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零陸拾叁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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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砌美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