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75號
債 權 人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政霖
債 務 人 原砌美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原砌美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原砌美學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