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668號
KSDV,103,司促,43668,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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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68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務 人 鄭余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余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代位受領請求金額之依據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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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