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68號債 權 人 王伯群債 務 人 鄭余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余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請提出代位受領請求金額之依據證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