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325號
債 權 人 阮孝悌
債 務 人 呂秀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秀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確切金額,並提出如何得出該金額之簡明計算式
(應包含各筆金額、原權利人)及提出佐證資料。
二、若本件有自他人受讓債權,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該債權
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如無法
提出,請陳明是否酌減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