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020號
KSDV,103,司促,42020,2014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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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福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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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