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44號債 權 人 余志訓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或釋明請求之範圍。(遺產管理人僅於管理遺產範圍內才有給付義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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