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粟根潤
相 對 人 星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星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粟根潤(居留證字號:AC00000000號)為星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星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擔任相對人星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以民國 102 年12月25日雄院隆司芳102 司司301 字第48043 號函准 予備查在案。惟因相對人於解散清算前與日商鹿島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主辦營業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攬臺北捷運新莊線CK570C 區段標之冷凍工程設計變更追加工程,但與該工程業主臺北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因責任歸屬發生爭議,致無法支付追加工 程款予相對人,現因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取得業主給付之變更追加工程款,並同意給付相對人追加工 程款,爰依公司法第333 條之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清算人,以利該筆財產之分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2 年6 月28日雄院 高民司芳102 司司143 字第23620 號函影本、102 年12月25 日雄院隆司芳102 司司301 字第48043 號函影本、日商鹿島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3 年9 月9 日鹿島(營)第 103055號函影本、聲請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43 號及第301 號 案卷查核屬實。本件相對人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始發現有可 供分派之財產,則身為相對人公司原清算人之聲請人,依公 司法第333 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聲請人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之情形,並有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意願,爰依公司法第 333 條規定,選派相對人公司之原清算人即聲請人粟根潤為 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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