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3號
原 告 方陳姍芬
訴訟代理人 方敬焜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
郭清寶律師
被 告 顏惠英即台彎牙科診所
張勝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12月2 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安乃文